问题 | 中美商业秘密保护比较研究 |
释义 |
1、 由于受法律传统的影响,中美两国在法治理念和立法技术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美国是典型的英美法系国家,而我国的法律更接近大陆法系。因此,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差异,如判例法与成文法在法律渊源上的差异,也反映在两国的商业秘密法中。美国的商业秘密法主要由普通法调整,以判例法为主,遵循判例约束原则。自从皮博迪五世确立保护商业秘密以来。1868年诺福克案中,美国商业秘密法的一些重要原则的确立和发展都有一系列先例完成。美国商业秘密法也有成文法的规范。在成文法方面,主要是统一的商业秘密法?《统一商业秘密法》是继普通法之后的第二大法律渊源,它只是一部示范法,只有在各国通过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到目前为止,该法案已被美国40个州通过。除了判例法和成文法之外,美国习惯法还有一种特殊的形式,第一次重述侵权法?运动会的第一份声明?1939年,它是美国法学会在判例法的基础上整理总结出来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专门对商业秘密问题进行了专门的论述。本文件虽不是法典,但被法院广泛采纳,具有事实约束力。迄今为止,它在司法实践中仍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1978年修订第二版时,删除了《商业秘密规范》中的“不正当竞争与交易规范”部分。然而,美国上诉法院和一些没有通过《统一商业秘密法》的州仍然适用《侵权行为法》第一次重述的规定。美国法律重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版在第四章设立了第二部分,标题为“商业价值的占有”,规定了商业秘密的问题 我国对商业秘密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不承认判例法的法律效力,判例法不构成我国商业秘密法的法律渊源,但判例法的约束力事实上是存在的。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公报中公布的案件,经常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具有约束力,因此,这一点在我国商业秘密法的研究中是不可忽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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