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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侵犯商业秘密罪危害结果认定标准新论
释义

[摘要]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标准“重大损失”有三种观点:一是商业秘密的价值;二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三是侵权人在侵权期间的利益。但通过分析不难看出,这三个标准在价值判断意义上都存在一定的缺陷。从刑事法治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角度,在具体分析侵犯商业秘密罪“重大损失”认定标准具体问题的基础上,对多重影响因素进行综合定量分析。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侵犯知识产权罪就是侵犯这种无形财产。因此,这种犯罪的危害结果也是无形财产的损失。如何正确认定这类犯罪的危害结果,是正确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前提。侵犯商业秘密罪作为我国97新刑法增设的新罪名,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了罪与非罪、轻罪与重罪的认定等难题,由于其在侵犯知识产权中的重要地位和犯罪性质的特点,极易被犯罪分子侵犯。[1] 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实质要件——重大损失如何认定,众说纷纭,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对该罪的正确认定。因此,本文将从实践中存在争议的侵犯商业秘密罪客观方面对“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进行分析和评价,并在评价质疑的基础上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以期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一些思路。侵犯商业秘密罪是结果犯。行为人的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才能构成犯罪。否则,应按一般侵权行为处理。[2] 由此可见,刑法中侵犯商业秘密罪“重大损失”的认定具有全局性的决定性意义。然而,对于这一重大的双关理论和实践问题,学术界和司法界形成了以下三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归纳起来如下:
    

第一种观点,有学者认为,以商业秘密的市场价值作为重大损失的标准是符合理论要求的。这一观点认为,商业秘密权利人开发商业秘密必须付出一定的成本,这是权利人的优先投资。当发达的商业秘密在市场环境中发挥作用时,商业秘密本身就是生产经营的重要资源,对权利人经济利益的实现起着重要的作用。如果侵权人盗用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则“造成的损失甚至大于纵火造成的损失”。[3] 因此,必须重视商业秘密的价值。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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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2:5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