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受权利人保护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这里的第一个部分是“公众不知道”。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应当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和实用价值。如果某项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不实用,不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将不被认定为商业秘密。 相关信息具有真实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只有在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后,才能被认定为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从行为主体的角度看,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内部人(雇员)侵权、保密义务人侵权和第三人侵权。从行为方式上看,主要表现为秘密窃取、利益欺骗、敲诈勒索、非法披露和非法使用。根据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方式。第二,商业秘密侵权模式:(1)非法获取他人商业秘密。 (2)非法泄露他人商业秘密不一定基于非法获取。(三)非法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不仅指自己使用,还包括非法转让,即允许他人使用。(4) 竞业禁止又称竞业禁止、回避和竞业禁止。上述知识是小编对“侵犯商业秘密四种表现形式”问题的回答。商业秘密侵权的四种表现形式包括非法获取他人商业秘密、非法泄露他人商业秘密等,欢迎需要法律帮助的读者到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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