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公司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不诚实行为,致使公司债权人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偿债义务,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公司债权人以公司股东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审判期间,股东的责任应当根据下列具体情况确定:股东出资不足(虚假出资)的,应当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清偿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因股东出资不足导致公司注册资本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标准,公司法人资格不能合法产生(公司法人资格被否定)的,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清偿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股东抽回公司财产导致公司履行合同能力不足的,在提取公司财产的范围内,对清偿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相混淆或者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相混淆的,公司的人格将被股东吸收,不再独立。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清偿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确定股东责任时,应当认真认定相关事实:股东的某些瑕疵行为不能作为其承担公司责任的依据。公司成立时股东出资不足,以后补足的;项目公司股东初始出资不足,但投入后续项目经营的资本超过约定的注册资本的,视为出资到位。对于股东规避公司资产的行为,应当以不当减少公司实际资产为认定标准。股东将股权转让给他人或者将股权投资于其他公司的行为,对公司资产没有影响;即使股东不办理股权转让,其处置股权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逃资行为。在诉讼中否定法人人格,不是绝对消灭法人人格,而是相对否定案件中的法人人格。至于股东是否应当承担无限责任,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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