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
释义 |
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是什么意思? 所谓滥用职权,是指财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范围或者违反法律和程序授权的目的行使职权的违法行为。他们通常处理或决定自己无权处理或决定的事项,或随意作出决定。 所谓失职,是指财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违法行为。所谓徇私舞弊,是指财政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图钱财、保护亲友、照顾人际关系的违法行为,或者为了其他私人利益,违反事实和法律处理公共事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所谓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财政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让本不该知道或者不该知道的人知道自己掌握的国家秘密的行为。国家秘密,是指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在一定时期内只有一定范围的人知道的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国家秘密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口头泄露、书面泄露、实物泄露、照相、复印、复制等。 所谓泄露商业秘密,是指财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获取的商业秘密。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受权利人保护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违法行为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即财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即按照《会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如果离开这个前提,就不能构成这些违法行为。例如,如果这些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之外实施这些行为,他们就不能因此受到惩罚。 以上知识是对《经济学人》编辑提出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含义”问题的回答律师网.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阅读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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