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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股东优先权
释义

根据我国《拍卖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买受人,是指以最高竞价取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第五十一条:“拍卖应当在竞买人的最高竞价经拍卖人以锤击或者其他公开表达方式确认后进行。”即使股东有意购买该股份参加拍卖,如果股东同意的话不是出价最高的人,他们不一定会得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份。从报价中可以看出,在同等条件下,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保护股东先于第三人的购买权,而在拍卖制度中,则是保护最高竞买人的权益。在实际股权转让中,如果涉及到股权拍卖因未能达到同一价格、被强制执行等原因,必然会出现二者之间的冲突。我国法律对如何解决这一冲突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有必要面对现实问题作出判断。这种冲突的根源在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与人合作的特点,其投资主体具有一定的密切性,这是建立在股东之间一定的相互信任关系基础上的,这种信任关系也是公司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建立和生存。这使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成为一种特殊的产权,其行使和转让往往涉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基于这种考虑,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转让股份时,受其他股东的限制,享有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决定是否让第三人成为新股东。如果在股权拍卖中机械地遵循《拍卖法》,遵循“最高价者”的原则,虽然有利于保护非股东竞买人,也符合拍卖本身所要求的公平、效率原则,这很可能使《公司法》关于股东优先权的规定看起来一模一样,股东优先权是法律直接创设的,可以对抗第三人的合法民事权利,这是假的。这不仅违背了公义权设立的目的,而且可能因新股不参与而造成股东之间的不信任和不合作,影响有限责任公司的正常运作,从而在更大程度上造成社会经济资源的浪费。因此,为了有利于公司的稳定和发展,我们不应在拍卖过程中否定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而必须在充分考虑我国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兼顾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各方的利益。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权益或者股权,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旧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可以拍卖、变卖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股东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拟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者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我国修改后的《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权益时,应当通知公司和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这一规定表明,拍卖转让股份时,只要在拍卖前愿意购买,股东的优先权就得到法律的支持。但这一规定并不涉及愿意购买但无法就转让价格达成协议并进入拍卖程序的股东是否行使优先权或如何行使优先权。而由于规定不明确,有人理解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不能参与股权拍卖过程,这当然是不正确的:因为在股权转让条件确定后,优先购买权具有优先权,如果股东不能参与在股权拍卖过程中,这将剥夺他们的优先权。此外,《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五条规定:“因强制执行等原因拍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公司股东可以请求以拍卖底价行使优先购买权。股东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非股东不得请求以拍卖后的拍卖价格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股东因底价重新确定,以新确定的底价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规定显然与拍卖的目的相吻合,过分强调了对行使优先权的股东利益的保护,这对债权人或者出售股份的股东是不公平的。因为同等条件下股权转让的转让价格只能由竞买人在拍卖过程中集中竞价确定,而不能由拍卖价格确定。因此,当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时,只有在同等条件确定后,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才有义务在合理期限内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在现行法律下,通过拍卖法规定的瑕疵披露制度,将股东优先购买权作为转让股权的瑕疵进行披露是一种可取的选择,可以同时保护股东和竞买人的利益。我国《拍卖法》第十八条规定:“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根据这一规定,设计了拍卖程序中股东优先权的要求:股东通过拍卖行使优先权时,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情况,使竞买人在竞买前了解真实情况,因此,他可能无法获得股权,即使他有最高出价时,判断和选择他们是否愿意承担风险和参与拍卖。按照这一程序,在确定最终拍卖价格时,如果具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愿意购买,则以竞买价格作为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竞买人不能购买股权。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不愿意按照竞价收购的,中标人有按照其竞价收购的义务。这样既保护了竞买人的优先购买权,又不损害竞买人的利益,是一种比较恰当的进退两难的做法。值得注意的是,在拍卖前,法院或欲转让其股份的股东应当告知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到拍卖现场生成最高竞价,以确定其是否愿意在同等条件下购买股份。如果没有,则应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通过以上的知识你已经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如果您仍然遇到任何更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您登录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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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3:2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