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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释义

1、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同等条件下转让其股份时,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我国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规定了这一制度。《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转让其股权,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份,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权益时,应当通知公司和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与旧《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体现了公司自治原则,在转让程序上更具操作性和具体性。但是,新法仍然过于原则化,对一些需要具体标准的问题没有明确规定。虽然新法利用公司章程为公司自治留出了一定的空间,但在公司章程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必须有一个可操作的标准。实践中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争议颇多,但优先购买权制度本身就是对其他股东的一种救济权,其意义在于保护股东权益,保证公司的稳定。以下是作者认为相对重要的一些问题。(1) 如何理解“同等条件”问题。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应当在“同等条件”的前提下行使优先购买权。也就是说,“优先权”并不是指转让的优惠条件,而只是指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按照转让顺序享有的优先权。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很难把握相同条件下的边界。
    

首先,“同等条件”的基础是保护被转让的股东或非股东。在此基础上,《公司法》规定了平等条件,既保护了公司和被转让股东的利益不受侵害,又防止了被转让股东滥用优先权,保护了被转让股东的股权不受损失。对于具体问题,则是如何判断焦点。其次,“相等条件”的范围问题大致有两类。一种观点认为,“同等条件”是指相同的转让价格,即转让股东与非股东受让人约定的转让价格。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对转让的股份优先受让的,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发出相同的要约。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实践中对“同等条件”的界定主要是基于转让股东与非股东受让人约定的转让价格,但不能简单等同于转让价格。因为股权转让的双方往往由于业务关系、利益关系等特殊关系,或承诺超出受让方出具的转让价格,从而确定相对有利的股权转让价格。因此,股东仅以优惠价格要求优先购买权是不公平的,因为它不是“同等条件”。有鉴于此,这种观点认为,在确定“同等条件”时,应综合考虑价格以外的其他因素。(2) 优先购买权能否部分行使。例如,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有三个股东:a、B和C。a、B和C分别持有公司60%、30%和10%的股本。股东a拟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本全部转让给他人。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甲方转让的公司股本的30%,最高不超过公司股本的60%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对公司的控制权。甲方认为优先购买权不能部分行使,股权受让人同意转让股权的原因是为了取得对公司的控制权。如果乙方通过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控制公司,另一方将不接受剩余30%股权的转让。因此,甲方要求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或对全部股份行使优先购买权。B不赞成意甲,双方曾有过争执。
    

这是部分行使优先权以获得控制权的典型案例。对此,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肯定的,认为行使优先购买权包括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究其原因,一是从法律规定的角度看,《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并不禁止股东行使部分优先购买权;二是从立法本意上看,《公司法》保护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目的是明确的确保老股东能够行使优先购买权控制公司,维护其既得利益和公司的稳定;三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可分割的,法律允许分割和部分转让,老股东没有义务购买剩余股权。第二种是否定意见,认为其他股东不能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究其原因,一是在公司法实践中,会出现股权受让人同意转让股权以取得公司控制权的情形。此时,股权转让标的已成为具有特定股权比例的公司控制权。从这个意义上说,主题是不可分割的。二是老股东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原受让人因无法取得公司控制权而拒绝转让剩余股权的,转让股东无权要求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老股东购买剩余股权,即老股东是否有强制购买剩余股权的义务。转让股权的股东无权要求老股东转让剩余股权的,如果老股东因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坚持退市,公司可能陷入僵局,最终面临解散和清算,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发展。股权执行是股权转让的一种形式,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执行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在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时,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益转让办法。由于强制执行也会导致股份的转让,《公司法》第七十三条也规定了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但由于强制执行往往是通过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进行的,因此股东行使优先权时会与现行的拍卖程序相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拍卖过程中,有最高要约的,先买人可以表示以最高要约收购;没有较高要约的,将其出售给优先购买方;如果有较高的投标价格,而优先购买权没有明示,则投标应属于投标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同一顺序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代表买受人的,应当以抽签方式确定买受人。”《拍卖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买受人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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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1:0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