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违反出资的表现有哪些 |
释义 |
股东违反出资的表现有哪些?在实践中,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形很多。不同情形对公司、公司债权人和其他股东的影响不同,其民事责任的范围和方式也不同。根据不同的行为方式,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可以表现为两种情形:不履行出资义务和不当履行出资义务。 不履行出资义务是指股东完全不履行出资义务,表现为拒绝出资、不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或者填写认购书后,拒绝按照规定出资;不出资,是指因客观条件不能履行出资义务,如所投资的建筑物在办理财务管理产权转移手续前损毁、灭失,非专利技术在出资前泄露;虚假出资是指表面出资而非实际出资。如为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待遇,虚构外资出资、虚假合资、虚假合作,或为补足股东人数,虚构出资或参股;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成立后秘密抽逃出资。 投资义务的不当履行是指投资义务的不当履行,包括延期投资、未完成投资、欠缴和虚假投资。延期出资是指股东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出资或者未办理产权转移财务管理手续;未足额出资是指股东未按规定数额足额缴纳出资;瑕疵支付是指股东支付的现金实物在性质或者权利上存在瑕疵,如交付的实物不符合公司章程或者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不具备应有的功能或者效用;或者存在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在交付的标的物上,影响公司对标的物的占有和使用;虚假出资是指股东的实际出资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确定的出资额。虚假出资违反了股东的足额出资义务,是不完全出资的一种特殊形式。
2。根据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不履行投资义务可分为公司成立前不履行投资义务和公司成立后不履行投资义务。因为认购公司股份或资本的行为可以发生在公司成立前,也可以发生在公司成立后,公司成立前的认购是认购公司尚未成立的股份,而公司成立后的认购,是认购现有公司尚未发行的股份(新股认购),因此,不履行出资义务可以在公司成立前发生,也可以在公司成立后发生。即使是认购尚未成立的公司的股份,也可能在公司成立后发生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往往发生在公司成立后。因公司出资,需办理金融产权转让手续。对于建筑物、工业产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出资,也需要办理登记手续,但上述产权的受让人只有登记在册的,才可以是注册公司。公司成立前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可能导致公司失败;公司成立后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可能导致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解散,甚至注销公司公司。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知识。如果你的情况更复杂,法律咨询网还为律师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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