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股权转让确认协议有效性确认
释义

1、 无书面形式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成立
    

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股权转让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行为是否实施。但由于双方未能就股权转让达成书面确认协议,法院对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成立存在不同意见。在司法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判断未经双方书面约定合同成立的依据之一,是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的情形。就股权转让合同而言,受让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股权转让费,其权利是取得转让人的股权;转让人的义务是转让其股权,其权利是接受转让人的股权转让费。司法实践中的另一种观点是,股权转让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通过订立股权转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股权转让方虽有转让股权的意向,但并未明确受让方并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这就导致缺乏必要的要约和承诺程序,违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则。第二,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是指提取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时,法院根据《合同法》关于撤销权的规定,否认合同效力,或者依照《公司法》有关退资的行政规范实施行政处罚,且在适用规范上存在差异。司法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转让方与受让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虽不隐瞒未足额出资的事实,但却明显隐瞒了撤回出资的事实。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股权受让人和债权人的利益。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违背对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订立合同的,受害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被撤销的合同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撤销后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司法实践中的另一种观点认为,协议签订后,转让方履行了协议约定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义务,受让方也完全履行了协议约定的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义务。现受让人以转让人撤资为由反诉确认转让人与转让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对股东不公平,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双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并未隐瞒未足额出资的事实:受让方在知情的情况下自愿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协议应视为有效。第三,个人与合营企业一方为获取利润而订立的投资协议的效力。公司外第三人向合营企业一方股东支付投资款的行为,应视为对公司的投资还是一般投资,法院有不同意见。在司法实践中,第一种观点是对当事人之间隐名关系的认定:一是从公司内部股东名册来看,公司没有设立股东名册,这不能说明受让人是公司的隐名投资者;二是,从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材料来看,公司自成立以来内部股权结构没有发生变化,股东的工商登记也没有发生变化,从隐名投资者是否行使了股东权利以及是否得到其他股东确认的角度,结合转让方目前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公司其他股东已经知道隐名投资者的出资情况,公司不承认隐名投资者作为股东行使权利。因此,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关系不应视为隐匿的投资关系,而应视为债权债务关系。在司法实践中,第二种观点认为,受让人向转让人转让投资资金,是按照投资协议对公司的投资;而从股权支付协议的相关内容来看,即:,受让人已参与公司董事会等事实,受让人对公司出资人股权的意图应当明确。在司法实践中,为减少投资审批环节或规避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存在一些问题:中国企业和个人借用境外企业名义,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应待遇,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人借用中国民事主体的名义设立或者受让中国企业股份的情形。人民法院对上述问题有不同意见。在司法实践中,第一种观点认为,双方签订的股权、资产转让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合同。司法实践中的第二种观点是,实际受让人是台湾人。无论是设立企业还是转让企业股权,都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经有关部门核准登记后,方可登记转让。本案中,当事人故意隐瞒实际受让人以台湾公民身份设立公司的事实,属于规避法律的行为,转让协议应当无效。国有股权转让的基本法律框架由《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组成,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公司法》束之高阁。如上所述,股权转让主要包括转让合同层面和转让行为层面。股权转让合同是实现股权转让的手段,股权转让变更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目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第二十八条规定了提交国有产权转让决定或者批准的主要审查文件第三十二条规定,受让人应当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人的选择,必要时影响产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审批机构应当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无效。笔者认为,上述法律法规并未对国有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作出否定性规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无效可能导致股权转让行为的无效,但股权转让行为的无效不能推定为无效。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判断,应当遵循合同法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和《合同法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如何确定报批范围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国有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属于审批范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不能得出股权转让合同未经批准不生效的结论。因此,未经批准的国有股权转让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应被认定为无效。是他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13 22:5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