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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无力清偿债务的,股东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释义

基本案情:原告为煤炭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煤炭生产。a公司与被告选煤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于2005年上半年达成煤炭销售合同。截至2005年12月30日,B公司欠原告货款2623284.59元,被告B公司签订书面合同承诺在2006年4月底前分批向原告支付上述货款,并支付赔偿金15万元。如不能清偿,自2006年1月起每月赔偿原告3万元,直至全部清偿。协议签订后,B公司股东之一周某仅于2006年3月支付了11万元的赔偿金,其余欠款和赔偿金被原告多次索要,均无结果。B公司有两个股东,即周和李。诉讼思路:本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证据确凿,B公司也承认拖欠事实。如果原告直接起诉B公司,胜诉应该没有问题。不过,据了解,B公司根本没有还款能力。如果只起诉B公司执行有问题,甚至可能不偿还原告的诉讼费用。B公司的两位股东周和李是当地最富有的人。鉴于这种情况,臧律师接受委托后,决定从否定公司法人地位(揭开公司面纱)的诉讼理念入手,声称两股东滥用股东身份,损害债权人利益,并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律师代表原告起诉B公司及其股东周某、李某,主要诉讼请求如下:。被告选煤公司应立即偿还所欠销售合同款2623284.59元及赔偿金22万元;
    

2。被告人周某、李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代理要点:本案的关键是能否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要求被告人周某、李某承担连带责任。主要原因有:第一,从主体资格上看,a公司是B公司的债权人,B公司是通过法定程序设立的独立法人。其次,在行为要素上,周、李为控股股东,B公司财务管理混乱。周某、李某曾多次为B公司其他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周某、李某在公司日常经营中混淆了个人债务与公司债务,在对外经营中,他们还以个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除以公司名义经营相同的经营活动外,因此,周某、李某的行为属于控股股东利用自身身份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最后,在结果要件上,周某、李某滥用公司独立法人资格导致被告B公司卷入多起诉讼,公司资产严重不足,没有足够的财产清偿对原告a公司的债务,导致原告利益受到严重损害,而损害直接与周某、李某滥用公司独立法人资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存在因果关系。
    

诉讼结果:鉴于原告提出大量证据证明被告股东滥用职权,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二股东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以上是相关答案。一般情况下,因股东滥用职权或者重大过失致使公司无法清偿债务的,股东负有连带清偿责任。此时,他们需要偿还其他公司的债务。如果您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向律师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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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2: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