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离开公司管理层或者股东主体消亡时,是否必须转让出资 |
释义 |
股东离开公司管理层或者股东主体消亡时,是否需要转让出资? 股东因退休(含提前退休)、转让或解除劳动合同而离开公司时,转让出资不属于法定理由。股东转让出资只能是自愿的,不能是强制的。转让出资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这就明确了股东有转让出资的权利,对转让出资的全部或者部分没有限制。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股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的,他应被视为同意转让。这里要明确两点:一是股东之间的出资转让是完全自由的;二是股东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必须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而不是每个股东都同意。只要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不仅有否决权,而且有义务购买拟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这在这里受到限制,也使得股东在一定条件下有了转让出资的途径,这从根本上肯定了股东转让出资的权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其出资享有优先购买权。也就是说,公司股东享有优先权,有利于维护公司的人文因素和公司的稳定。实现这一权利的前提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而不是绝对优先。 以上是相关答案。股东因各种原因离开公司,不是股东转让出资的法定理由。股东只能在自愿的基础上转让其出资,不得强行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如果您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向律师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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