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东能否对其认缴的出资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法办理产权转让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不仅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而且应当向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公司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固定价值的,应当由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补足差额公司成立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可以用货币计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出资的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的价值,应当进行评估、核实,不得高估或者低估。法律、行政法规对估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综上所述,股东认缴出资与实缴出资是不同的。一般来说,实缴出资额低于认缴出资额。但是,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补足出资。否则,应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您有更多问题需要咨询法律意见,请访问律师协会主页。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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