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退出合伙企业的责任 |
释义 |
1、 股东退市责任是指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因特定原因将其持有的股份价值收回,从而完全丧失股东资格。由于原告已退出合伙企业,原则上不再承担合伙企业债务及相应的诉讼责任,仅在特殊情况下承担责任。根据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退伙人的连带责任应当明确合伙人的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对退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退伙后的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合伙企业的退出。《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大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但公司已经向股东分配利润(二)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转让主要财产;(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60日内,股东与公司未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所述,股东退股时不得损害其他股东的权益,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或者出售的方式退股。同时,要提前安排好相应的责任和后果,以免到时候牵扯进来。毕竟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果公司出现问题,即使是退股的股东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情况可咨询法霸网律师。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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