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确定隐名股东的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隐名股东的认定需要结合不同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与隐名股东有关的常见纠纷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司内部关系有关的纠纷,主要包括利润分配纠纷、股东权利行使纠纷、内部责任纠纷等,二是与公司外部关系有关的纠纷,主要问题是作为公司的股东的主体、隐名股东或显名股东转让股份的纠纷等。在处理这两类涉及隐名股东的不同纠纷时,我们在处理公司法问题时仍应坚持“双重标准、内外有别”的基本原则,从公司的内外关系入手。第一,在处理公司内部关系引起的纠纷时,应主要遵循合同自由和意思自治的原则。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没有本质区别。只要双方同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在公司内部,这种合同只改变了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不涉及公司外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只要这种合同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是善意的,就应当确认合同的法律效力,从而确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二是在处理公司外部法律关系时,应当确认合同的法律效力应当遵循公示原则和公示原则,维护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公示原则和外观原则是在追求效率的同时,保证商业主体的信用和正常的商业秩序。 当涉及第三人时,需要快速、准确、权威地确定谁是法律确认的股东,因为登记的形式主要是外部的,对第三人来说比较容易判断和认定。在与公司外第三人的纠纷中,股东资格的认定比实际特征更有意义,更容易认定。股东的实质性特征在法律上的功能主要是内部性的,用来确定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解决股东之间的纠纷时,实体特征优于形式特征。公司章程的签订体现了行为人作为股东的真实意图,其效力应优于其他实质性特征。因此,在与公司打交道时,它是股东资格的证明,应当是工商登记,著名投资者应当被认定为公司股东。第三,隐名股东和显性股东由于显性投资者具有股东资格和股权,因而具有与第三人交易的自由。至于本质上是否具有股权,则取决于与隐名投资者的约定,属于公司内部问题。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隐名股东的资格应以形式为依据。经工商登记的事项,除有确凿证据证明的虚假陈述外,一律推定为真实,具有法律效力。隐名股东不应与认定登记真实的第三人对抗,以维护交易的安全和效率。 今后,我们在处理隐名股东的认定时,往往会遇到不同的问题。隐名股东的认定,主要依据的是坚持外观原则的“形式论”、公开与公信原则、基于意思自治与契约自由理论的“本质论”、双重标准的“折衷论”、内外差异原则。以上是《证券日报》编辑解读的“隐名股东认定应具备哪些条件”的相关知识律师网. 当然,如果您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或新的问题,欢迎您在本网站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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