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于隐名股东的股权转让,公司能否有优先购买权 |
释义 |
1、 对于隐名股东的股权转让,公司是否具有优先购买权,是指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包括对股份收益的请求权、对公司的经营权、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定权以及公司授予的其他权利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分为:公司章程约定的合法权益;或者由公司事务决定的财产性收入权益。它是区别于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的一种独立的财产权。第二,隐名股东享有的权益是什么。法律意义上的股权具有公示性的特征,即股东名册记载或登记在工商登记簿上。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社会的主要参与者,以企业法人的相对地位与其他主体进行市场活动。股东作为具有独立财产的公司法人,不需要依法免除连带责任。但是,公司股东对公司的所作所为不能没有约束,他们也需要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股东的公示就是其中之一。但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该义务,这是《公司法》的缺陷。有限公司既有人力合作,也有资本合作。与有限公司有市场关系的另一方比有限公司的资本合作更可能考虑公司的人力合作因素。如果有限公司股东不向社会公开,必然导致市场交易对手的信息不平等,从而导致交易风险的单边增加。因此,有限公司股东必须公开。由此可以推断,只有已公示的股东在公司的权益才可以称为“股权”。相反,隐名股东享有的“股权”不应是《公司法》规定的股权。第三,隐名股东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隐名股东因不具名,不能也不能享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管理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其他权益。因此,隐名股东只有分红权,即对公司股权收益的请求权,而请求权的客体只能是明显的股东,而不能是公司。 在厘清上述概念后,对隐名股东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有三种观点:无效、待定和有效。 1。持有这种观点的人认为,隐名股东的股权转让合同未经其他股东同意,侵犯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乍一看,这种观点似乎是有根据的,但事实并非如此。 2。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在未经其他股东同意前处于未定状态。这种观点的前提是将隐名股东的权益视为公司法规定的权益。但是,这种观点比无效观点更为科学,因为它认为有效性并不一定是无效的。但股权转让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不得行使优先购买权。合同不能履行的,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无效。合同有效。持有这种观点的人认为,隐名股东的股权转让只是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一种协议,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利益,也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具有效力。 公司法只适用于明显股东的股权转让。如上所述,隐名股东的股权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股权,自然股权转让合同不适用于公司法。适用什么法律?当然,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因为“股权”的性质是收益请求权,收益请求权本质上是债权,适用于债权转让。因此,“股权”转让自然有效。 另外,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是一种“信托”关系。但是,由于我国信托立法尚处于起步阶段,虽然《信托法》已经出台,相关理论和配套法律也没有跟上,但贸然将二者的关系界定为信托关系,不利于保护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普通债务的关系更为现实。当然,信托本质上也是债务。 以上是《证券日报》编辑介绍的“隐名股东股权转让相关问题”的相关知识律师网. 当然,法院对有限公司隐名股东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在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的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