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隐名股东代表公司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释义 |
1、 隐名股东代表公司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投资者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义务的基础。许多人设立公司或参与设立,或转让公司股份,或取得科技股、赠与股等,但在行使股东权益时遇到障碍。在很多情况下,他们需要确认自己的股权,即确认自己作为公司股东的身份。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涉及实际出资额、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行政管理等股东资格的确认应考虑诸多因素。在具体案件的事实证据审查中,应当根据具体民事行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选择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 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公司的创始人虽然投资兴办企业,但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亲戚、朋友、同学或其他人的名义。实践中,隐名股东较多,一般是指一方(以下简称大股东)实际认购出资,但公司章程中记载的出资人,股东名册或者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为他人(以下简称名义股东),大股东与名义股东签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般来说,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处理。首先,如果大股东与名义股东签订的协议是为了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比如大股东不能投资于公司,而名义股东可以作为投资者设立公司是为了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种协议肯定会被视为无效,大股东将无法享有股东的权利,公司还将面临一系列的股权变更、减资退股等法律问题。其次,如果隐名股东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大股东出于某种原因只让名义股东出资,但公司绝大多数股东知道这种情况,应将其视为具有法定代表性的大股东但应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 隐名股东(大股东)要表明姓名或者确认其资格,必须先到人民法院确认,在确认过程中,隐名股东必须有共同设立公司或者通过转让取得公司股权的相应意思表示。如果隐名关系的双方只是资金交换关系,提供资金的人并不意味着成立公司或实际取得股权,那么双方关系的实质应该是借贷关系,出资人不能取得公司的股东身份。其次,隐名股东身份的确认需要其他股东的意思表示来确认其身份。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性,如果其他股东不知道隐名股东的存在,也不同意与之存在共同投资关系,则不能明确认定隐名股东为公司股东。 希望通过以上内容,我们能对隐名股东的相关问题有更深的了解。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的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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