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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与同一股东控制的多家公司开展业务的风险提示
释义

让我们举一个例子来说明在什么情况下上述要求是成立的。
    

a公司为a公司,B公司为建筑工程公司,C公司为C公司,三家公司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均为甲方,注册地址不同,但经营范围和办公地址相同。公司的经理、财务总监、会计和出纳都有重叠。甲方的名片也将三家公司并列,并担任董事长一职。D公司是工程机械产品的销售商,a公司和D公司的负责人都很熟悉。因此,从2006年起,D公司以a公司、B公司、C公司的名义与D公司签订经销协议,向D公司采购工程机械,2007年8月,三家公司联合向D公司发出“声明”,称三家公司应理顺业务关系,因此,他们要求D公司的所有债权、债务和销售额应以C公司的名义计算,并表示今后将尽量以C公司的名义进行商业交易。2008年,C公司货款严重拖欠,于是D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C公司应支付1051.1万元及利息。B公司、C公司和a个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支持D公司的索赔,理由是:
    

1。三家公司的经理、财务总监、出纳、会计和工商程序操作工相同;a公司和B公司的主要股东为a公司,C公司90%的股份由a公司的妻子持有,其他股东为a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C公司的任免不是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而是由A.
    

2决定。三家公司的经营范围基本一致,均实际从事工程机械相关业务;均以“独家经销商”身份从事销售活动,使用相同的销售手册和格式合同;如在以C公司名义发布的招聘信息中,列出了B公司的介绍、a公司的成立时间和企业精神;《机械新闻》中a公司的地址不是a公司,而是C公司的地址,实际上三家公司的办公地址都是C公司的地址。这三家公司的财务状况很混乱。三家公司使用的是共同账户,无法证明资金来源和控制权已经区分,资金使用的具体依据只是王经理的签字;债权债务、履行情况,三家公司与D公司之间的账款、返利均以C公司名义计算,返利不分、不约定;C公司发给客户的收据中,有的加盖财务专用章,另一些公司盖有B公司财务专用章。综上所述,三家公司在经营中忽视了自身的独立人格,随意混淆了业务、财务和资金。它们之间的界限模糊,无法严格区分,使得交易对手难以区分准确的交易对象。在与同一贸易伙伴有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三家公司还故意安排以C公司名义统计业务,客观上削弱了C公司的偿债能力,存在滥用公司独立人格逃避债务的嫌疑。虽然这三家公司在工商登记部门登记为独立的企业法人,但人事、业务、财务的混乱实际上构成了人格的混乱,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违背了建立法人制度的宗旨。其危害性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相似。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规范公司的行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a公司和B公司对C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情况表明,在人员混乱、业务混乱、财务混乱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所有公司和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本案是解释公司人格混乱的典型案例。但在现实中,很难有机会证明人事混乱、业务混乱和财务混乱同时存在,这意味着可能只有一家公司对此负责。因此,在与同一股东控制下的多家公司做生意时,一定要明确与哪家公司打交道,避免与空壳公司签订合同只是为了用较少的注册资本进行收购。特别是当股东新设公司,要求将原合同转让给新公司履行时,应要求原公司提供担保,否则可能陷入两难境地,存在债权无法实现的巨大风险。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通过以上的知识你已经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如果您仍然遇到任何更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您登录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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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3:3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