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分包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
释义 |
工程分包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1。分包的定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条例》所称分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全部转让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采取将包名分别转让他人承包的行为。”因此,分包的定义可以概括为: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全部转让给第三人,或者以分包的名义将承包给第三方的工程全部肢解。根据分包的概念和1996年建设部体制改革司、法规司(96)建发字第14号《关于如何界定工程分包和分包的批复》的有关规定,认为分包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分包商未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的全部义务,施工、管理和技术指导等技术经济责任。承包工程后,分包商不设项目经理部,也不设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工程施工进行管理和指导。他经常以收取总承包管理费的方式将全部工程转包给分包商,分包商没有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分包商)应履行的全部义务。分包商将本合同的所有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分包商,原合同的分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建立新的事实合同关系(原合同是指发包人或者总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下同)。分包后,分包商未能履行原合同约定的全部施工任务,全部施工项目由分包商完成,从而在分包商与原合同发包人之间建立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3) 分包商应对分包商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工程分包后,在分包商不退出原合同关系的前提下,分包商与原合同发包人建立新的事实合同关系,分包商应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和安全负责原合同业主。同时,分包商还应按照原合同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和安全向原合同发包人负责。分析分包的本质属性,首先要明确两个问题:分包商是否退出原合同关系,分包后原合同关系是否终止。 其次,分包后,分包商是否取代了原合同中承包人一方的地位,如果没有,分包商与原合同的发包人之间建立了怎样的合同关系。有人认为,在分包的情况下,分包商退出原合同,分包商在原合同中取得分包商的当事人地位。这一观点值得商榷,因为虽然分包理论上可以归为权利义务的一般转移,但我国《合同法》第270条禁止分包,建设部颁布实施的《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国法律、法规禁止分包,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分包无效,因此不适用我国合同法关于权利义务转移的规定。在分包的情况下,无论分包人是否取得原合同发包人或承包人的同意,分包行为无效,但依法转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转让人只要征得对方同意,转让行为即为有效。 以上是相关答案。一般来说,如果分包商未能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的所有义务,以及施工、管理、技术指导和其他技术经济责任,则分包商将合同的所有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分包商,分包商与原合同的发包人之间建立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如果您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向律师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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