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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管理方法是什么
释义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制定本办公室,明确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合同)双方的技术经济责任,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涉外工程),应当按照本办法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第三条勘察设计合同的签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四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为法人或者自然人,承担人(以下简称乙方)具有法人资格。甲方为施工单位或项目经理部,乙方为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第五条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应当参照合同文本的约定,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认为有必要就文本规定以外的事项达成协议的,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于可能出现的问题,应商定解决办法和原则。
    

双方商定的合同修改文件和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六条勘察设计合同价款由双方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确定。第七条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将其承包的部分工作转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第三方应就已完成的工作与乙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乙方不得将所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给第三方,也不得在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方。禁止第三方将承包工程分包出去。严禁出售印章和标签。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监督管理。主要功能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制定并推荐使用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文本;

3。审核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监督合同履行,调解合同纠纷,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指导勘察设计单位合同管理工作,培训勘察设计单位合同管理人员,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的合同管理单位。第九条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的双方,应当将合同文本送当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备案,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合同审核。第十条合同依法成立的,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擅自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扰乱施工秩序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给予行政处罚市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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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2:2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