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解决施工合同纠纷 |
释义 |
网友问:我父亲在工程部工作,现在工程上有一些纠纷,我不知道怎么解决? 答: 为了正确、及时地审理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的实际情况,现就法律适用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第一条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一)承包人不具备法定资格;(二)无合法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具有合法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以联营、合资、内部承包和其他分包的形式,使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三)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未招标的;(四)发包人在起诉前未办理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的。第二条因本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原因致使合同无效,建设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损失的,分包商和具有合法资质的施工企业应当向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施工单位在签订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单位或者个人不具备法定资格的,各方应当根据过错的大小承担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分包商收取具有合法资质的施工企业收取的管理费。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按照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和当年适用的工程定额标准结算。承包人不具备合法资质的,按不合格标准收费。 按上述结算方式计算的工程款金额与合同约定的工程款金额之间的差额,由双方按过错责任分担。第四条承包人垫付建设资金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垫付资金的利息退还承包人。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第五条承包人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超出资质等级的,应当取得与承揽工程相一致的资质等级,合同视为有效。第六条发包人为排挤其他投标人,应当利用其在签订合同时的优势地位,但与承包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公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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