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质量事故的一般等级是多少 |
释义 |
工程事故的分类通常是根据损失的严重程度,基本分类为:一般质量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5万元以下; b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 2)重大质量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C.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 3)重大质量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事故,属于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a工程倒塌或报废; b因质量事故造成3人以上伤亡或重伤; C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根据国家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级。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因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失误,造成工程质量差,交付后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需要加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架、平台倒塌、机械倾覆、触电、火灾等,造成建筑工程重大事故。建筑工程重大事故可分为以下四级:一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B二级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C死亡3人以上、重伤9人以下、重伤2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100万元以下为三级; d死亡2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30万元以下为第四级。 4)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或者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其他严重性质的事故,上述三种后果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5)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列为质量问题。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事故,并提供必要的设施。 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要相互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效率。第六条工会依法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事故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事故报告、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法律。 对于您的问题“工程质量事故的一般等级是多少?”没有人愿意看到工程质量事故。在工地上工作本身就很累。如果再发生事故,就结束了,或者竣工工程因质量问题砸了别人,是不可弥补的。你可以向律师咨询。你知道吗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