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工程质量报告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是什么 |
释义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人民解放军总后方兵营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厅(局): 现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走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第三条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公用、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和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属于投诉范围。 超过保修期的,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产权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第四条受理和处理工程质量投诉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日常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支持和保护群众通过正常渠道、适当方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对工程质量投诉要严肃处理,妥善处理。第五条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以下简称投诉处理工作)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坚持分级负责、集中处理、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的原则。第六条建设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工程质量投诉。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工程质量投诉。第七条建设部对工程质量投诉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二)指导和监督各省的投诉处理工作,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 (3)受理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工程质量投诉。第八条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意见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性法规。本部门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2)组织、协调、监督本地区、本部门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 (3)受理本地区、本部门工程质量投诉。第九条市(地)、县建委(建设局)工程质量投诉管理机构和职责由省、自治区规定。由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第10条涉及建筑物的建造。因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建筑规划、市政公用工程、村镇建设等引起的工程质量投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协调,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第十一条投诉处理机构应当督促工程质量责任方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用户的工程质量投诉。 第十二条信访机构应当做好信访登记;对电话、来访等形式的信访,信访人员应当认真听取陈述,做好详细记录,并在受理时进行登记。第十三条对需要多部门联合处理的投诉,投诉处理机构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由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及时处理协调。 第十四条建设部对各地区、各部门受理的工程质量投诉材料进行审批和移交,各地区、各部门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3个月内向建设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第十五条省级信访机构受理的工程质量投诉,由当地信访机构按照属地解决的原则进行处理,并报告处理结果。对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可派人协助有关方面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市县信访机构受理的工程质量投诉,原则上直接或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不得层层移送审批。第十七条对投诉的工程质量问题,投诉处理机构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理合理要求;暂时不能解决的,应当向投诉人说明,并对工程质量责任方进行指导限期解决;对不合理的要求进行解释,对解释后坚持不合理要求的,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八条对标明联系地址和联系人姓名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处理情况。第十九条在处理工程质量投诉过程中,不得将工程质量投诉涉及的材料和有关情况向被举报、曝光、控告的人员和单位泄露、传递。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申诉人。第二十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处理工程质量投诉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对在处理工程质量投诉中取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不履行职责、敷衍了事、拖延处理投诉的单位和人员,要给予批评教育。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走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凡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公用、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发生的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均属于投诉范围。超过保修期的,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产权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 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咨询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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