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国家建筑质量法律法规 |
释义 |
1、 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有哪些?《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达到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签署的工程维修证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专人签名;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文件、图纸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合同法》第281条的规定,因建设单位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单位在合理期限内免费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经修理、返工、改建逾期交货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建筑法》第60条规定:“在建筑物合理使用年限内,必须保证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后,不得在屋面、墙面留下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施工企业应当对发现的质量缺陷进行修补。”《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证制度”。建筑工程的保证范围包括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等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采暖冷却系统工程等的安装工程;保修期的确定,应当遵循保证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具体保修范围和最短保修期由国务院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内修复质量缺陷。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改建,而发包人要求降低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1)注意劳动保护,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用具,严格按操作规程施工。 (2)注意防火安全,施工现场工作区域内,特别是易燃易爆物品周围,严禁吸烟。明火作业不得与易燃易爆作业同时进行。 (3)使用前应检查各种施工机具有无泄漏,各部位及安全防护应完好。正确使用漏电保护器。 (4)施工现场所有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接头不得外露。 (5)高处作业时,穿紧身工作服、防滑鞋、安全帽和安全带。遇大雾、大雨、六级以上大风时,禁止高处作业。高空作业时应特别注意平台保护、边缘保护和孔洞保护。交叉作业和攀爬作业应严格遵守安全规定。施工中不得抛掷材料。 (6)使用垂直运输设备时,严禁在龙门架、外部电梯和塔吊上攀爬。塔吊作业时,严禁操作人员随吊物上下升降,以免高空坠落。严禁在井架、门架上穿行。禁止外部电梯超负荷运行。(7)土方施工中应注意防止塌方事故和人工挖孔桩伤亡。 (8)吊装现场的操作人员应站在安全位置。不允许起吊重量不详或埋在地下的物体。起重指挥员不应是兼职操作员。 (9)不允许在模板和钢筋上工作。 (10)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火灾报警标志,施工现场安全通道入口处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重点防火部位设置防火标志。 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您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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