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补救违约 |
释义 |
1、 根据《合同法》第283条、第284条和《标准建设工程招标文件通用条款》(2007年版)第11.3条的规定,发包人可以增加合同工程的内容,改变承包人在合同中对工程的质量要求或其他要求因发包人原因,如材料、工程设备或交货地点变更、图纸提供延误、预付款和进度款未及时支付等,造成工期延误的,有权要求延长工期、支付停工损失、价格风险调整等上述规定似乎很容易执行,但由于以下因素,承包商的索赔往往比较困难: (1)一般情况下,业主会在合同中规定“工程暂定开工日期为x年x月x日,具体开工日期为x年x月x日”日期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避免工期延误的责任。律师看到了雇主推迟开工一年的案例,但承包商很难就延迟开工提出索赔。 (2)在施工合同中,工期调价的风险系数往往不合理,或者承包人的报价中已经包含了工期风险,因此无论怎样调整工期,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都应由承包人承担。这样的约定对承包方极为不利,工期调整幅度相对较小。一旦出现较大调整,可能会对承包商的工程造价产生严重影响,因此承包商将承担巨大的损失。如果承包商想提出索赔,他必须首先修改合同协议,但这一目标通常很难实现,因为业主的拒绝。 (3)在停工期间,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人员(数量、职称)、机械设施、设备、停工时间等未及时签字,或签字不规范、不完整,导致承包人停工索赔存在缺陷,而且很难获得雇主的批准。 根据《建筑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09))的有关规定,合同工程延期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延期赔偿的最高金额为合同价款的5%。赔偿后,承包人不得免除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合同解除是指合同生效后,由于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意思表示,以合同为基础消除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合同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根据定义,两者非常相似,即都具有消除债权债务关系的作用。 2。非正常恶劣天气条件引起的工期延误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条款(2007年版)第11.4条未对非正常恶劣天气条件作出规定,但赋予了发包人和承包人独立约定其具体内容的权利。因此,能否确定承包人是否能因天气原因停工,能否确定承包人能否满足施工合同约定的极端恶劣天气条件,是索赔能否成立的关键。 终止合同通常被视为对违约行为的一种补救措施和对违约方的制裁。因此,合同解除一般只适用于违约行为。合同终止虽然也适用于一方违约,但主要适用于非违约,如因履行、相互约定、抵销、混淆等原因终止合同,可见合同的终止是不可避免的。适用范围比合同解除更广。 此类争议的原因一般是由于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没有达成协议,或者对不利天气条件的具体内容和范围没有明确的约定。比如,合同规定,暴雨持续一定时间可以停工,但对于什么样的降雨是暴雨以及暴雨的具体持续时间没有约定。这样,发包人和承包人可能对暴雨标准有不同的判断,从而影响工期索赔。因此,合同中应注意改善极端恶劣的天气条件。同时,极端恶劣的天气条件也属于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类型,因此索赔处理方法与发包方造成的相同。 3。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纠纷 除上述合同约定的工期和工期变更的情况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不能引起工期变更,但也可能引起实际总工期的变化。第二,违约方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合同终止的情形。虽然没有明确的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但根据民法理论,其立法意图应当理解为:(1)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合同当事人为合同当事人;(2)合同解除时,合同当事人为合同当事人当事人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只有约定解除合同权利的当事人才能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即:,双方均可成为解除合同权利的主体。(4) 因一方违约而终止合同,包括预期违约、迟延履行和根本违约;只有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即当合同双方都违约时,任何一方都无权解除合同,不能直接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如果我们想解除合同,只能向法院上诉,请求法院判决合同是否解除。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作为合同的违约方,其不能要求解除合同。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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