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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确定工程款支付时间争议的时点
释义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建设工程造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采用招标方式授予合同的,其费用约定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筑工程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由于设计变更,建设工程的数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双方不能就工程价款达成协议的,工程价款可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发布的计价方式或计价标准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1)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在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2)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应在约定期限内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批准竣工结算文件。(3)发包人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提交承包人,并可以在自提交之日起约定的期限内与承包人协商。
    

(4)发包人未与承包人协商或协商期间未与承包人达成协议的,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竣工结算进行审核。(5)发包人应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人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可以认为约定的期限为28天。
    

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计意见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计意见后一个月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逾期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为法定利息,从拖欠之日起计算。在现实生活中,可分为工程合同约定和工程合同未约定两种。(一)工程合同中有约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利息自支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支付。”>

(2)工程合同中没有约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下时间应视为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以交付日期为准。建设工程未交付的,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日期为准。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未结算的,以当事人起诉之日为准。”
    

以上知识是小编对“工程支付时间纠纷中如何确定时点”问题的回答。在工程款支付纠纷中,对工程款支付时间的起算点有不同的规定。建筑法和合同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计算。欢迎需要法律帮助的读者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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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21:4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