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府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管理方法是什么 |
释义 |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申请从事建筑、构筑物结构安全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检验的工程质量检验机构资质,实施质量监督管理时,应当遵守本办法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质量检验),是指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涉及结构安全的工程进行抽样检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进行见证抽样检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委托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质量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检验机构资质标准的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并用于检测机构资质的审批。市、县人民政府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分为专门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的资质标准见附件二。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自治区、直辖市: (2)《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3)与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正本和副本;(4)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5)技术人员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合同正本和副本;(6)检测机构的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措施。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建设部门制定。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立即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证明申请人;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办理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应当载明检测业务范围,分正本和副本。格式由国务院建设部门制定,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八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需要延长资质证书有效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提出延期申请。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下列行为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原审批机关不予审核,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延期3年,由原审批机关在资质证书复印件上加盖延期专用章;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审批机关不再延长下列期限: (1)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2)转包检测业务; (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检测结果的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有争议的,由双方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核,复核结果由提出复核的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质量检验样品的取样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现场取样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督下进行。提供质量检验样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样品的真实性负责。第十四条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检测专用章后生效。试验报告经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建设单位归档。 见证取样试验的试验报告中应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姓名。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伪造检测报告。 第16条 测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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