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施工质量法律法规 |
释义 |
建设工程的质量法律法规是什么? 1。《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达到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工程技术经济资料齐全,签订工程保修书,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专人签名;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文件、图纸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3。新的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届时,与民法典相抵触的规定将失效,取而代之的是新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1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民事责任】因施工人员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在合理期限内免费修理、返工、改建工程。经修理、返工、改建逾期交货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施行前,《合同法》第281条规定,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单位在合理期限内免费修理、返工或者改建时间的问题。经修理、返工、改建逾期交货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建筑法》第60条规定:“在建筑物合理使用年限内,必须保证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后,不得在屋面、墙面留下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施工企业应当对发现的质量缺陷进行修补。”《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证制度”。建筑工程的保证范围包括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等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采暖冷却系统工程等的安装工程;保修期的确定,应当遵循保证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保修的具体期限和范围由国务院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内修复质量缺陷。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改建,针对这一问题,本文从七个方面介绍了在工程建设中起到非常重要作用的法律法规。一般来说,工程是需要承包的,这时就涉及到合同,即合同法。阅读后,如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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