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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赣中民二中字第64号(原被告人)文×月,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赣州市章贡区人,个体工商户,住水溪镇,赣州市章贡区。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蔡江,男,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赣州市章贡区人,赣州市商业银行干部。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郭×文,男,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县人,系赣县竹滩乡徐镇镇农民。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谭×生,男,196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赣州市章贡区人,农民,家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湖边镇理工巷6号附近。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红,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赣州市章贡区人,农民,家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湖边镇松城路155号。 委托代理人:白×生,**世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华,世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瑞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为瑞金市湘湖镇向阳南路。法定代表人:刘泉,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国荣,洪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位于赣州市红岩砖厂,赣州市章贡区水溪镇黄沙村黄沙坳。法定代表人为执行合伙人饶斌。委托代理人李元元,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本厂合伙人,现住赣州市湖边镇岗边村上坝2号。上诉人文×跃、蔡江、郭×文、谭×生、李×洪不服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08)199-2号民事判决书《瑞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赣州**买卖合同纠纷案》,提起上诉红岩砖厂(以下简称**砖厂)。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已经审结。一审法院认定:2007年1月,被告**公司下属瑞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坑公寓楼项目部,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阳坑公寓1、2楼建设过程中,向原告**砖厂购买红砖。2007年9月3日,双方结清账目,项目部欠原告红砖款98500元,经原告多次批准,项目部仅支付8000元。2008年6月7日,剩余资金项目部向原告出具了借据。2006年11月,被告**公司通过公开招标与赣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被告**公司承建阳坑公寓式动迁房1、2栋。合同签订后,被告**公司于2006年11月19日将工程承包给被告文*岳。双方同日还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文×跃成为该工程的承包人,并成立项目部全面负责该工程的施工活动,以及该工程所欠的债务(包括垫款、贷款和引资)和材料款这个项目。同时,被告**公司向被告文*岳出具委托书,委托被告文*岳为其代理人,负责瑞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坑公寓楼项目部的设立,并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项目的资料准备和项目资金管理;项目运营过程中代理人签署的项目文件和工程资料应得到认可,委托书有效期至项目结算完成。2007年5月1日,被告人文×跃与第三人李×红、谭×生、蔡江、郭×文签订合伙协议,约定该项目由五人共同承担,其中李×红持股25%,谭×生持股25%,蔡江持股25%,文×跃、郭×文持股25%文在25%的股份。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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