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效的施工合同如何适用于返还财产 |
释义 |
原告刘某为个人,无任何施工资质。他与被告中铁某局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总承包)签订了铁路建设合同。原告将被告中标段铁路建设土石方工程分包时,合同约定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工程。工程验收合格后,双方进行了决算,但未达成结算协议。原告认为被告尚欠工程款99万元,遂起诉法院。原告刘先生为自然人,无任何建筑资质。被告将铁路工程建设的土方部分转包给原告,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无法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对无效的施工合同适用财产返还?如何确定项目折扣补偿?第一种观点认为,不法行为人在处理无效合同时,采取折价返还的方式不能达到预期的经济目的。因此,不能按照建设合同中发包人(被告)与承包人(原告)约定的价格计算折价赔偿,因为这将导致合同形式无效,实质有效。分两部分返还:(1)根据原告所用建筑材料的实际价格;(2)根据国家劳动定额,将原告的劳动成本折算为工日。第二种意见认为施工合同无效,即施工合同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其价格条款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应采用国家价格标准,并根据承包人的实际资质采用国家工程造价定额,而价格应该由司法鉴定部门重新计算。 笔者认为,第一意见虽然保护了总承包方的利益,但却大大损害了分包方的利益,不符合公平原则。这样的处理不能有效防止非法分包的发生,反而鼓励总承包方故意将工程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分包方,鼓励总承包方转包、肢解分包,不利于有序竞争在建筑市场。如果我们采用第二种方法,另一方面,我们可以刺激没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商千方百计先承包工程,工程完工后再起诉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然后再根据国家定额计算工程款,获得丰厚的利润,这将使建筑市场更加混乱。 民法基本原则和民法解释方法如下:(1)承认原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条款,是充分尊重原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一种选择。双方商定的价格往往充分考虑到市场的变化。只有价格合理,双方才能确认。(2) 从试点实践来看,施工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每月都要进行工程检查和计价,并支付工程进度款。部分无效合同履行后,总承包方和分包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已完成部分工程款支付,只要价格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是双方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也可以在办理时直接参照这些价格来判断,不需要按照市场价格重新定价,甚至不需要委托鉴定部门。(3) 承认原施工合同价格协议与确认施工合同无效不矛盾。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合同的无效、解除或者终止,不影响独立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因此,双方的价格协议可视为《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的内容。 陈雪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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