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结算依据 |
释义 |
黑白合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法律适用然而,在实践中,却存在着大量的黑色合同。由于黑合同的存在,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建筑市场秩序,而且产生了大量的纠纷。那么,当黑合同和白合同发生冲突时,应该用哪个合同来解决。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应当以白色合同为结算依据。但在实践中,黑白合同问题非常复杂,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并不能完全涵盖黑白合同的具体形式。不同的法院对黑白合同的适用有不同的规定,从而导致不同的判决。根据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纠纷案件,我做了如下总结: 黑白建筑工程合同的概念 黑合同是指建筑工程当事人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未经招标投标程序,私下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 白合同,是指建设项目当事人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依法办理招标投标手续,中标后向建设项目经理部备案的建设合同。 黑合同与白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经过招标程序,是否依法备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单独订立的建设合同,其实质性内容与本法规定不一致的在已登记的中标合同中,已登记的中标合同视为合同,是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黑合同和白合同之间存在争议,应以白合同作为解决的依据。适用上述规定的前提是白合同合法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一建设工程施工中存在白合同与黑合同的区别。结算应以白色合同为基础,即已备案并中标的合同。在实践中,有时黑合同和白合同都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被认为是无效的。那么建设工程结算的依据应该是哪个合同呢。目前,各地法院有不同的规定。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因违反强制性规定,已登记的中标合同和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被视为无效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工程价款可以参照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本规定不确定是按黑合同还是白合同结算,而是指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那么实际履行的合同可以是白合同,也可以是黑合同。双方实际履行哪一项合同将根据哪一项合同来解决。 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谈话纪要》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曾发生过当事人双方要求以‘黑合同’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案件。对此,会议认为,“白合同”是根据招标投标的法律形式确定的,虽然“黑合同”可能是当事人的法律形式,但由于合同内容规避法律规定,合同形式违法,不能取代“白合同”,即:,中标记录的有效性,即不能作为结算工程款依据的“黑合同”,按照上述规定,黑合同是法律禁止的。即使黑合同是双方意愿的真实表达,也不能作为按照黑合同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解释》,作出如下规定:(七)处理黑白合同的原则:在建设工程招标中,有的当事人往往在签订中标合同前后与中标合同签订一个或多个主合同,以获取不正当利益,如果合同中存在内容不一致的“黑白合同”,该用哪种合同结算?在招投标中发生工程价款结算纠纷,一方主张按照“黑合同”结算,另一方主张按照“白合同”结算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应当使用“白合同”,即已登记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时计算工程价款的依据。为什么不能以“黑合同”作为结算依据?这是因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中标合同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虽然“黑合同”可能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但由于合同形式违法,不具有变更“白合同”的法律效力。双方签订中标合同后,有合法理由变更合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合同;但合同变更的内容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备案。如果不向有关部门备案,就不能成为结算依据。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有利于维护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也有利于招标投标法的实施。《解释》第二十一条中的“其他”一词表达了时间的概念,包括在签订“白合同”之前、同时和之后。“白合同”订立后,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无记录变更“白合同”实质性条款的补充协议,不适用《合同法》中的合同变更情形,属于“黑合同”,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法庭。 根据上述解释,即使黑合同是双方意愿的真实表达,也不能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成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建设工程黑白施工合同如何结算工程款更为公平、合法。由于建设工程的复杂性,实践中黑白合同形式多样,价格协议也有所不同。那么,在有黑白合同的情况下,如何更公平地结算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自愿签订结算协议。 工程施工合同中有黑合同、白合同的,在工程竣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后。在自愿的基础上,双方应在和解协议上签字并盖章。则工程款的结算以结算协议为准。因为和解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独立于白合同和黑合同。和解协议的效力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黑合同和白合同都违反了法律,被确认无效。 如果黑合同和白合同都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因此,以哪种合同为结算依据在实践中存在争议,各地法院的规定和判决在实践中也不尽相同。有的根据白合同判断,有的根据黑合同判断,有的根据市场价格判断。那么,和解应该如何更加公平呢?笔者认为应以建设时的市场价格为依据。原因如下: 建筑工程质量是建筑工程的生命。要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维护建筑市场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黑合同的价格有时高于白合同的价格,这意味着当事人获得了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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