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经验分享一:村委会与非村民签订的别墅建设合同是否有效? |
释义 |
案例:一个村委会与王某签订了集体土地“建设合同”,王某并非本村人。合同约定总价80万元。村委会对施工公司的施工全过程进行了监督,同意王某先交5万元定金,待王某验收合格后再交余款。同时,一个村委会承诺在条件成熟时办理三证。在送货过程中,王某发现了质量问题。王功权该如何维权? 律师分析: 王只有一条路要走,那就是他声称合同无效。一是《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村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除外,“因此,建设别墅只能使用征用后的国有土地,或者以村民身份申请建设村宅基地。但王先生来自另一个村庄,两条路都走不通。其次,《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一个农村家庭只能拥有一块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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