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承包人违反本法规定,将承包的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这两种行为属于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行政法的禁止性规定;合同法也有禁止非法分包和非法分包的相同规定。根据建筑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承包人实际取得的收入,与建筑施工企业借出建筑施工企业合法资质取得的利息和不符合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借出资质签订施工合同取得的利息相类似,属于违法所得,应当由法院在诉讼中予以追缴。因此,在实践中,要严格把握非法转包和非法转包的延伸范围。 根据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法分包是指:(一)总承包人将建设工程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单位;(2) 在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承包人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或者批准,将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交给其他单位竣工的;(三)总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的;(4) 分包商将承包的建筑工程分包出去。分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全部直接分包给他人的行为。人民法院审理有关案件,应当将非法分包、非法分包的认定限定在上述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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