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签订施工合同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
释义 |
1、 承包人与发包人订立施工合同的程序应当符合下列程序: (1)接受中标通知书。(2)组成包括项目经理在内的谈判小组。(3) 起草合同专用条款。(4)谈判。(5)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合同条件或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6) 合同双方应向合同管理部门备案并缴纳印花税。目前,国内建筑市场的恶性竞争导致建筑企业工程利润长期低水平运行,业主拖欠工程款的情况相当严重。然而,由于工程现场管理不到位,认证资料不全,施工企业拖延工期或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导致业主索赔居高不下,施工企业亏损的情况并不鲜见。在新的施工任务不断承担的同时,施工企业作为承包商能否进一步加强施工合同管理,有效规避法律风险,已成为当务之急。(1) 审查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合同的履行情况。 1。雇主应该主要了解两个方面: 1。主要资质,即施工相关手续是否齐全。例如: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是否已纳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批准了吗?招标是否已进行。履行合同的能力是资金问题。建设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 2。了解承包商的主要内容如下: ①资质; ②施工能力; ③社会声誉; ④财务状况。承包商的二级公司和工程部不得与他人签订合同。以上内容是反映履行合同能力的指标,应认真分析判断。 (2)绩效管理的期限、期限和施工进度: (1)实际开工日期的确定 (1)如果承包商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则应将其确定为实际开工日期。承包人的证据可以是发包人发给承包人的通知、工程监理记录、当事人会议记录、施工许可证等; ②承包人虽然没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但有开工报告,开工报告中记录的开工日期视为实际开工日期; ③承包人无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且无开工报告的,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二)竣工日期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了确定方法: ①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日期为竣工日期;(注意,由于竣工验收备案是建设单位提交的,所以密封验收报告的时间不是竣工验收备案日期); ③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迟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④发包人未通过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以工程所有权转移之日为准以建设项目为竣工日期。(1) 施工许可证: ①未取得、未施工的,以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日期为开工日期; ②未取得、未施工的,一般以开工日期为开工日期。 (2)拖欠工程款,拖欠工程款,导致停工或施工缓慢的,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证明延误天数以及逾期工程款与延误天数之间的因果关系。 (3)设计变更:(1)设计变更在关键线上的,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证明延误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的因果关系;(2)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上的,工期不得顺延。 (4)图纸延误 ①设计变更在关键线上时,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证明延误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的因果关系; ②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上时,不能以此为理由推迟工期。 (5)增加工程量 ①如果设计变更在关键线上,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天数以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间的因果关系; ②如果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上,不能以此为理由推迟工期。(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十五条质量鉴定第十五条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工程质量合格的,评估期延长。 ①评估合格,工期顺延; ②评估不合格,视情况而定。(七)施工单位的其他原因,如:指定代表未按约定作出指示和批准,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施工单位未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等,等;在隐蔽工程隐蔽前,施工企业发出检查通知单,施工单位未及时检查等。 ①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的,可以顺延工期,但需证明延误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间的因果关系; ②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的,不在此基础上顺延工期。 (8)一周内,非施工单位造成的停水、停电、停气累计超过8小时。(9)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一旦发生,要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和防止损失扩大,并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期限及时上报。以上是小编为您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程序及签订合同时的相关注意事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上所述,建设工程合同涉及的内容和后续事项非常广泛和重要。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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