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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建工程抵押合同的法律性质、签订时应注意的事项
释义

在建工程抵押合同的法律性质、签订时应注意的问题。因为不动产抵押的效力也需要登记。对于在建建筑物,抵押合同的成立和效力不同于抵押权的成立。
    

首先,在建工程以未来完成的工程为抵押标的,抵押权只有在建筑物完工后才能成立。也就是说,房屋抵押合同是以设定将来某项权利为目的的合同,而不是以设定现在某项权利为目的的合同。从这个意义上说,在建房屋抵押是一种有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条件具备了,权利才能成立。《担保法》对抵押合同的效力与抵押权的效力没有区分,在实践中造成了很大的混乱。从现行物权与债权区分理论来看,合同行为是抵押权产生的必要条件,而不是抵押权直接产生的充分条件。作为一种物权,抵押权的成立与否,除了抵押合同外,还必须具备其他要件。只有有效的抵押合同才能产生双方设定抵押权的权利和义务,但抵押权的失效并不意味着抵押合同无效。因此,抵押合同的成立和效力不同于抵押权的成立和效力。抵押合同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登记应当适用担保法及有关规定。登记是一种独立于基本合同之外的权利创造行为。这一错误在《担保法》司法解释中得到了彻底纠正。(1) 在签订合同前,抵押人应当核对抵押人是否已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或者是否有有关机构对在建工程进行抵押的决议。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抵押权人设定在建工程抵押权时,应当根据抵押人企业的不同性质提交相应的文件:
    

1。抵押人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的,国家授予的房地产抵押,应当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抵押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必须经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批准,并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三。抵押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除公司章程外,必须经董事会批准。抵押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2) 在建工程的价值由双方协商确定,或者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3) 在建工程抵押合同除房地产抵押合同条款外,还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1、国有土地使用权编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金额已经支付或需要支付的;
    

3。投资于在建工程的项目资金;
    

4。施工进度和项目竣工日期;
    

5。完成工作量和数量。(4) 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否则抵押合同将不具有法律效力。(5) 在建工程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领取房地产权证后重新办理抵押登记。
    

以上是我们在建筑抵押合同中需要注意的法律性质,以及在签订类似合同时需要注意的问题。这是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只有明确认识后才能更好地签订建设工程抵押合同。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欢迎您咨询法律律师。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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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4:1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