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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程合同纠纷,没有约定何时退还质保金
释义

1、 工程合同发生纠纷时,对何时退还质量保证金没有约定的,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中,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修理费)(以下简称保证金)措施是指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约定,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预留,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承担责任的缺陷修复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第十条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退还定金的申请后,应当在14日内按照合同约定与承包人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在核实后14天内将押金退还承包人。逾期付款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退押金申请后14日内未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退押金申请。二是工程承包质量保证基金的用途是什么?
    

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业主)与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工程的维修责任,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以确保施工企业在缺陷责任期内已通过竣工(交付)验收的工程中存在缺陷(即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合同约定等)。工程质量保证金由施工单位(业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乘以合同约定的比例(一般为5%)从施工企业工程计量拨款中直接扣缴,一般不计息。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竣工(交付)验收后的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2个月)内,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业主)申请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施工单位(业主)应及时向施工企业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如有缺陷,应扣除相应的缺陷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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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8 8:5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