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和地上的房屋能否形成相邻关系 |
释义 |
土地与地上房屋能否形成相邻关系 土地与地上房屋应当形成相邻关系。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现代民法法学上,相邻关系的基本类型可以概括为相邻排水与用水关系、相邻土地利用关系、相邻防灾免责关系、相邻跨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房地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天然水的利用应当在相邻的房地产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于自然水的排放,应尊重自然流向。【可见,周边居民有权使用天然水,不得擅自堵塞、排放。如果相邻方必须通过另一方的土地排水,则应允许,但使用者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合理赔偿。 当相邻方共同使用同一自然水流时,应按照自然水流方向使用。任何一方不得为了自身利益改变水流方向或堵塞水源,影响另一方的正常使用。水流的排放分为自然排水和人工排水。自然排水由相邻方承担。对于人工排水,相邻方利用对方土地进行排水时,应当有合理的理由,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相邻各方应允许相邻人员按合理流向引水、排水。相邻方排水损害对方合理利益时,对方有权停止侵害,重构排水流向,并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房地产权利人应当为因通行需要使用其土地的相邻权利人提供必要的便利。《民法通则》没有特别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一方必须转让相邻方使用的土地的,应当允许;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赔偿。业主或使用者不得在一方拥有或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堵塞历史上必要的通道。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解除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给予支持,但有条件的,也可以另辟蹊径。相邻的路权是由相邻土地之间的关系形成的。一般来说,相邻方的建筑物或土地被相邻方的土地包围。不经过相邻方的土地不能到达公共通道,或者虽有其他通道,但成本较高或者非常不便,可以通过相邻方的土地到达产业通道。不过,在选择道路时,路人应该选择最必要、损失最小的路线。需要小道的,不开路;能在荒地上开路的,不在耕地上开路。由此可见,相邻用地使用权是相邻土地使用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延伸。相邻土地权利人必须为通行权人提供必要的通行便利,这是民事立法明确承认的。《物权法》规定,房地产权利人必须利用相邻的土地、建筑物建造、修缮建筑物,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管道的,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没有区分建筑施工与管道敷设的关系,只是对相邻建设的关系作了一般性规定,即相邻一方因施工临时占用对方使用的土地,而被占用的土地当事人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土地的,责令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的可能,予以归还、赔偿损失。也就是说,如果由于施工、维修或管道敷设等原因,相邻方不得不使用或临时占用对方的土地,对方应予以允许。占用人应当在约定的范围或者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给予土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补偿。相邻损害防治关系包括日照损害防治关系、相邻环境保护关系和相邻危害防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建筑施工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建设建筑物时,相邻双方应当与对方建筑物保持适当距离,不得干扰周围人员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如果一方建造的建筑物影响另一方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将构成妨害。受影响方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受影响方采取必要的救济措施。 民事立法或财产立法之所以确立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的关系,源于现实社会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追求,通风、采光和日照的状况是衡量生活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随着现代社会城市化的发展,现代城市中的高层建筑越来越普遍。建筑物之间的距离比过去缩小了,有关通风、采光、日照的矛盾和纠纷也接踵而至。同时,通风、采光、日照问题日益成为人们生活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通风、采光、日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这种邻里关系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房地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因此,相邻方在生产、生活中排放上述污染和有害物质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因排放有害物质、污染环境,致使相邻方人身、财产权利受到损害的,对方有权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应该说,我国《物权法》对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固体废物和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作出了限制性规定,这是我国民事立法最新发展的重要表现之一。然而,环境保护法的规制并不全面。环境问题引发的相邻关系民事责任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主要由民法规定。因此,各国民事立法都十分重视对周边环境保护关系的调整和规制。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了相邻环境保护的关系,这无疑是其重视生活和人文关怀的重要体现之一。根据物权法规定,房地产所有人在挖掘土地、修建建筑物、铺设管道、安装设备时,不得危害相邻房地产的安全。因此,周边居民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在自己或者自己的土地上施工、铺设管道、安装设备,不得危害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相邻土地上的建筑物在施工过程中有倒塌危险,或者架设管道、挖沟等危及一方人身、财产安全的,相邻方有权要求施工的房地产权利人消除危险,造成损害,然后向相邻的房地产权利人索赔。(4)相邻和跨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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