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内支付是否等于国内收入 |
释义 |
10年来,一家国内公司在香港组织了一次学术会议。会议邀请了几位专家来讲课。其中,在华演讲人5人,演讲劳动报酬为每人5万元。有两位香港专家,演讲费是每人100000英镑。对于上述香港专家的讲授劳动报酬,企业是否应扣除和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不同的看法。第一个观点是,香港专家的报酬由国内企业支付,其来源于中国的收入,并由企业扣缴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种观点是,香港专家提供服务的地点是中国和中国以外的地方。对他们获得的收入没有管辖权。虽然是在中国缴纳的,但不属于国内来源的所得,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分析:在上述问题中,香港专家从国内企业获得的讲座服务报酬是否应扣留,笔者认为需要厘清三个概念: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中国所得的概念和中国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所得税法》(第085号)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居住未缴纳所得税的个人。无住所不在中国境内居住或者无住所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可见,中国居民无论在国内外的收入如何,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只需要为从中国取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来自中国境内的收入的概念需要澄清。《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境外所得,是指境外所得。可见,来自中国的收入是指来自中国的收入。第三,来自中国境内的收入不是由支付地决定的,而是由法律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一)在中国境内任职、就业、履行合同等提供劳务所得;(二)在中国境内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财产所得;(三)房屋转让所得,在中国境内的土地使用权和其他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收入;(四)在中国境内取得各种特许经营权使用许可取得的收入;(五)从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取得的收入在中国境内的个人。因此,笔者认为,在中国提供劳务所得就是在中国提供劳务所得。如果劳务是在国外提供的,虽然在中国支付,但不能视为来自中国的收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无住所不在中国境内居住或者无住所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总而言之,在中国的支付不等于来自中国的收入。香港境外专家提供的讲座服务,不必在国内企业所在地扣除和缴纳企业所得税。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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