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常驻企业的技术转让范围是什么 |
释义 |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的通知(试行)》(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条第六款规定,租赁业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等转让给他人使用的业务。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一条的规定,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属于营业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转让无形资产或者出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转让不动产所有权。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金钱、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个人应当将装修费用确认为租金收入,并缴纳营业税。 问:符合条件的入驻企业的技术转让范围是什么? A: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第一条规定,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专利技术转让,居民企业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不只是为了改变法律赋予专有权的产品形态而设计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转让其技术所有权或者全球独家许可5年以上(含5年)的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62号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所得可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并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收入,即技术咨询收入,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技术转让合同约定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 (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收入培训应与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第二条规定,本公告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以前已办理企业所得税处理的相关业务,不予纳税调整。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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