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
释义 |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付款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折价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拍卖,但根据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或者拍卖的除外。从本文的角度看,承包人的优先权仅适用于可以贴现或者拍卖的各类建设工程价款。对不能折价或者拍卖的建设工程,承包人没有建设工程优先权。这实际上不包括国家投资(资助)的建设项目、公用事业项目和其他使用国家划拨土地的项目。从近年来我国建设工程违约情况分析,工程款违约主要来源于各级地方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片面追求政绩,在财政无力支付的情况下,大量建设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往往是建设工程支付的大拖欠者。笔者认为,将这些工程排除在优先建设项目之外,不利于解决拖欠问题。对不能合法转让、拍卖的建设项目,可以采取留置建设项目抵押贷款的方式;对政府投资项目,也可以采取留置政府基础设施账户的方式;对电站、收费公路等。,我们可以留置权收费,优先权人有优先收费权;对于出租房屋项目,留置权人有优先租赁权,优先权人有优先收费权。这样才能保证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实现。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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