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租房权有什么法律保护
释义

1、 房屋租赁权的形成时间和标志是现行法律的一个盲点。在一定条件下,房屋的租赁权可以先得到维护。从字面上理解,“先”应指“房屋租赁权的构成先”。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登记备案时间应按《房屋租赁合同》办理,即房屋租赁权的成立时间一般为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时间。房屋租赁合同没有约定的,房屋租赁权的成立时间按照承租人占用房屋的时间变更。二是出台了哪些法律法规来保障房屋租赁权。一方面体现在“商不破租”原则上,使租赁权不仅延伸到租赁双方,而且延伸到不特定的第三人。所谓“商不破租”,是指租赁物所有权的转移,而租赁合同对租赁物的受让人仍然有用。例如,《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期间,租赁物所有权发生变化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租赁期间,房屋承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执行原租赁合同的约定。”。另一方面体现在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确立上。《合同法》第230条规定:“承租人出售出租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的合理期限内告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这些规则保证了房屋承租人的权利。(2) 出租房屋的权利先于权力受到法律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典当行典当租赁物的,租赁合同在租赁完成后的有效期内,继续对典当物的受让人有用当权。《担保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典当行典当租赁物的,应当书面通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这些规定从法律上确认了在一定条件下“典当不违背租赁”的原则,也认定在一定条件下,房屋租赁权优先于典当权。但法律另有规定:“典当行出租典当物的,典权完成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典当行出租典当物时,未书面通知承租人该物已被典当的,典当行应当承担租赁典当物损失的赔偿责任;典当行书面通知承租人该物已被典当的,典权的完成,构成承租人的损失,承租人应当承担责任。”同时,还提出了在一定条件下“典当断租”或“营业断租”的特殊情形。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时,应当以房屋租赁权的成立时间为准。由于房地产业务关系到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安全,只有通过履行必要的程序,才能确定当事人所享有的房地产权益。”《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为此规定了房屋租赁登记标准,使房屋租赁财产公示,进而对抗第三方财产效力。根据以上介绍,除了写好合同外,还应约定相应的权利义务,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您看完以上介绍后,对房屋租赁权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对此有任何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网,他会给你一个专业的答案。你知道吗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13 19:4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