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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租赁合同(二)
释义

甲方:\房屋管理处乙方:\房屋管理处(以下简称出租人)管理的房屋出租给\房屋管理处(以下简称承租人),双方约定如下条款:1。本租约是乙方取得租赁房屋使用权的凭证。甲乙双方均有义务遵守国家有关住房法律、政策和法令。2房屋租金数额由出租人按照本市现行租金标准确定。住房条件或者租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可以调整租金。每月租金由承租人在当月支付,几天前到期。三。甲方应按照本市公共住房的维修标准对房屋及设备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房屋安全、正常使用。正常情况下,因检查不力、维修不及时造成房屋倒塌,给承租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出租人认定房屋有危险,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腾退的,承租人应当按期迁出。5承租人应负责保管和使用租赁房屋及室内装修设备,并注意防火防冻。因保管、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理或赔偿。6承租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拆除、变更、添置房屋、设备。确有必要的,经出租人事先同意或者另行签订协议后方可动工,否则,承租人应当负责恢复原状。7承租人退房时,应于日前通知出租人,并办理下列手续:(1)支付租金、采暖费及补偿费;(2)支付租赁房屋及装修设备费;(3)解除租赁。8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收回房屋:(一)擅自将租赁房屋转租、出借、调换;(二)未经出租人同意改变租赁用途;(三)无故拖延租金三个月以上的。9租赁房屋危及承租人安全、健康的,即使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租赁物质量不合格,也可以随时解除合同。10本租约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出租人(盖章)承租人(签字)负责人(签字)年月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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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3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