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否可以撤销 |
释义 |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能否撤销?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后,不得收回,也不得撤销。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有两种方式。一是明确表示不购买;二是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一旦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法院将不予支持。所谓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出租人出售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权先于他人购买房屋。我国《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售出租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承租人是合法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权利发生在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时;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时应当及时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才享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承租人当然可以选择放弃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告知出售房屋的事实时,承租人明确表示不买。其实,也有一种隐含的形式。如承租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购买房屋,或积极为出租人寻找买受人,或以其他方式寻找租赁房屋的,应视为承租人放弃了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将房屋出售的事实告知承租人后,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确实想购买房屋的,应当尽快书面告知出租人,以免丧失法律赋予的优先购买权。所谓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出租人出售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权先于他人购买房屋。承租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律师协会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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