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屋的划分是什么 |
释义 |
公屋的划分是什么? 公共住房承租人只享有房屋使用权,不享有房屋产权。因此,离婚时,法院只会认定房屋使用权的归属,而不会认定房屋的产权。1996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权和租赁权若干问题的答复》司法解释,对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权的划分作了具体规定。(一)结婚登记前,公房使用权已经以一方名义存在。离婚时对方能否要求分割公房使用权? 在这个问题上,最高法的司法解释采取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原则。笔者分析了以下九种情形,认为不动产使用权应由夫妻共同享有。 (1)一方婚前租住公房的,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另一方离婚时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应当指出的是,一方在婚前获得了这一权利。一方婚后取得该权利的,另一方不论时间长短,都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2)一方婚前租赁本单位公房时,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也就是说,夫妻虽然结婚不足5年,但转让到同一单位,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分割公房权利和财产兴趣。 (3)如果一方婚前借款建房并取得公房租赁权,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虽然公房是婚前购买的,但另一方也有权因双方原因要求分割公房权益婚后双方共同偿还。当然,还有一些不明确的地方,比如婚后共同支付多少钱,对方有权提出索赔,是部分还是全部,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实践中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处理。 (4)婚后一方或双方取得公房租赁权的,无论承租人是谁,另一方均有权分割公房权益。 (5)对于婚前一方租住的公房,虽然房屋是婚前一方租住的,但拆迁后只要更换公房,新公房的租赁权将由两人共同享有。(六)夫妻共同建造或者共同购买共有房屋。(七)夫妻双方应当将本单位的公共租赁住房返还本单位或者对方单位,对方单位也应当变更公共租赁住房。也就是说,婚后公房发生了变化,使用权是双方共有的。(8)双方婚前租住公房,婚后合并交换公房。(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可以出租的情形。这是一个灵活的条款。法院有自由裁量权。法院认为将公共房屋租赁权仅授予一方不公平,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结合实际业务经验,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处理这一问题时主要遵循以下原则。(1)照顾孩子的一方。当一对夫妇离婚时,受害最深的是孩子。为了保证孩子的健康成长和稳定的生活环境,将公房使用权授予有孩子的一方是合理的。此外,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两岁以下儿童一般应由妻子抚养。(2)男人和女人应该在同样的条件下照顾她们的女人。这不是一个“女士优先”的问题,但总的来说,离婚对女性的伤害要大于对男性的伤害。据调查,目前离婚率较高的年龄段有三个:第一阶段是结婚两年内,进入“围城”,想出去;第二阶段是35岁左右,丈夫事业成功,有外遇,容易离婚;第三阶段是55岁至60岁,他觉得自己一生中应该聪明一次,很容易出轨,导致离婚。尤其是在第二阶段,离婚率相当高。(三)照顾残疾人或者有困难的人。(4)照顾无辜的一方。什么是“过错”,一般来说,主要是指离婚的原因。实践中,主要情况是一方有婚外情,或有赌博等不良习惯,或品行不良。(5) 参照公房产权人(单位)的意见,决定判给男方或者女方。 (3)如果公共住房使用权授予一方,另一方能否获得补偿? (1)如果一方无权获得公房使用权,则不存在补偿问题。 (2)如果双方都有权获得公房使用权,因为公房使用权最终只能授予一方,公房所有人应当对非公房所有人给予适当补偿。(4)如何界定“适当补偿”的标准。就本市而言,如果公房被拆迁,承租人最多可拿到80%的拆迁费。因此,笔者认为,参照拆迁,有可能将安置价款的一半补偿给对方。(5) 离婚时“部分产权”的公房如何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发生纠纷,无法协商的,人民法院不应当对房屋权属进行判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房屋权属,案件判决书应当由当事人使用。取得房屋产权证后,任何一方将分别向法院起诉。 因为公房分割涉及多个方面,判断结果可能会问不同的人,所以很容易出错。因此,建议如果遇到上述情况,应联系律师。每个人的情况都不一样。只有专业人士才能给你一个明确的答案。律师协会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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