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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价上涨后,购房者被判补差价44万,利息损失如何赔偿
释义

【事件过程】
    

2013年3月,冯先生以233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松岗西路的一套房产。交易完成并成功过户后,恰逢全国房地产市场新政出台,房价一路飙升,房屋过户几个月后,原业主多次向广州市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退房的仲裁请求,但被驳回。随后,原房主以交易明显不公平为由,于2014年提出仲裁请求。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1日作出裁定,将《存量房买卖合同》的交易交付变更为2774683元,冯先生支付了444683元的差价。

<法律解释]
    <举证责任的计算方法和分配:计算方法: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可得利益损失总额-不可预见损失-扩大损失-违约造成的受害方利益2009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合同法适用若干问题的回答》第23条进一步确定了可得利益的一般计算公式。在计算可用收益时应扣除哪些因素?答:守约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约行为已经发生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适当措施减少损失,防止损失扩大;不采取必要的适当措施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部分要求损害赔偿。应当采取缓解措施的,从已经采取或者能够采取缓解措施之日起计算延期生产期。守约方要求赔偿的范围不包括因同一违约行为造成损失而获得的利益。上述利益通常包括:受损物的残值、违约应支付的费用、守约方应支付的税款等。由于违约,受害人应当对可得利益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包括生产利润的损失、经营利润的损失、转售利润的损失等。受害人是否因违约而获得规避市场风险、减少支出等利益,应由违约方承担举证责任;
    

4。被害人是否未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扩大情势,应当由违约方承担举证责任。
    

5。被害人应当对取得利益的费用承担举证责任。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通过以上的知识你已经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如果你的情况更复杂,法律咨询网还为律师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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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9:0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