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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注意区分定金和认购书中的定金
释义

[谨慎交定金]
    

部分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认购合同时,会向开发商交纳一定数额的定金,但由于对价不高等原因,不想买房时拒绝退还定金,并向开发商索要定金。开发商和购房人将通过签订认购、定购、预定合同的方式收取购房人的定金,作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因一方当事人原因未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按照定金法的规定处理,即买受人无故不订立合同的,开发商有权不退还定金;开发商不订立合同的,应当依法处理双倍返还定金给买受人;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开发商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也可能出现一些问题,比如房屋面积的增加、房屋许可证的期限等,合同能否独立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房屋不能取得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开发商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而不通知买受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开发商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房屋款的经催告后三个月内未履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交付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大于3%;房屋权属登记期限届满一年以上,因开发商原因,购房人不能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
    

[补充协议需要平等协商]
    

在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开发商往往要求签订补充文本。有些条款显然对开发商有利,但不允许修改,这让购房者左右为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或补充协议,应当以双方的平等地位、双方的真实意愿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内容为基础。因此,没有法律依据的开发商起草的买卖合同补充文本不能修改。
    

买受人认为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不合理,可以与开发商协商,要求改正。买受人与开发商不能达成协议的,买受人有权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补充协议。
    

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要求开发商提前向买受人提供全部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拟签订的补充协议,购房人应当阅读并充分理解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拟签订的补充协议。一些市民在购房时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协议,还支付了部分房价。这份纸质协议书是否具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购房者常常疑惑。
    

现实中,有大量购房者和开发商只签订商品房认购、下单、预订等协议。这些协议是否具有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主要取决于这些认购、订购、预定等协议是否具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以及开发商是否按约定收到购房款。符合上述条件的,该协议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购房定金不能口头约定]
    

口头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只是口头交存,没有任何书面协议,就没有法律保护。因此,消费者应强化法律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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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3:1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