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发商逾期交房谁该承担责任 |
释义 |
这种现象有时是由于法官之间的理解差异造成的。审判是一个主观的过程,不同的人对同一件事有不同的看法,很难强制一致,这种个人主观判断的差异会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体现。因此,不能说同一案件的不同判决必然是不公平的。但在一些由错误判断引起的案例中也存在差异。也就是说,法律的适用是错误的。在这种情况下,按每天万分之二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并不算太高。租金损失也是一大损失。因此,不调整是可以的。但很难说是误判。 案件: 起诉开发商楼上楼下迟延交房取得不同判决 起诉开发商楼上楼下迟延交房取得不同判决,按合同约定一次赔偿,一按裁量权赔偿,赔偿比例相差4倍,省检察院曾抗议“同一法院,类似案件,判决结果相悖,违背公平公开的基本原则”,省人民检察院民管处检察官告诉记者,自省人民检察院率先开展“服务民生、促进和谐”活动以来,督办了一批典型的生效民事判决。如林某红(化名)不服法院二审判决案,省人民检察院已依法提出抗诉。本案中,由于开发商延迟交房,不少业主起诉要求支付违约金,但二审法院对这些业主作出了不同的终审判决。法院认为,开发商与林先生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并酌情减少赔偿;但法院支持林先生楼的一位业主同一违约协议,两人赔偿比例相差4倍以上。2007年5月23日,林某在某楼盘一楼买了5家商铺,总价1100多万元。同日,林某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中约定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自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交房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总额0.02%的违约金。”,逾期房产证的违约金约定为每天万分之一。林某说,签订合同后,他按合同一次性支付了1100多万元。 2008年8月交房时,延误了200多天。开发商表示,公司有困难,不能支付这么多违约金,但物业管理费可以用来冲抵违约金。林先生告诉记者,当时大部分业主都同意这个方案,但他和其他几位业主还是决定通过诉讼解决。 金额少的,按合同约定赔偿,金额多的,减少赔偿。 法院受理了林某等业主的诉讼,一审法院迅速作出判决,开发商应向业主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开发商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合同中与业主约定的违约金明显偏高。林红带头维持了二楼12单元的原判。12楼业主获得的违约金约为11000元,占购房款26万元的4.2%。楼上邻居打赢官司半年后,林某得到了二审判决。二审法院认为,开发商违约造成的损失主要是房屋迟延交付造成的租金损失,迟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未给买受人带来实际损失。因此,罚金从合同约定的80万元减至10万元。但这还不到其支付的购房款的1%,还不到其从楼上邻居那里得到的违约金的四分之一。 判决采取了双重标准,检察院抗诉说,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比例不高,更何况其他业主也按照这个比例来判断。”我要求赔偿80万元,因为我买了5套房子,我付了1000多万元。我承担的风险很高,所以得到的赔偿应该很高,“林某说,商铺未能如期出租造成的损失要大于住宅的损失,而未能如期办理产权证也导致他无法再融资,损失不低于80万元。林毅红不服终审判决,向省检察院提出申诉。中国人民银行公诉人综合审查后认为,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都承认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的双重性质。如果违约金只是补偿性的而不是惩罚性的,就不能有效地制裁违约行为,不能充分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如果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要求减少的,法院可以适当减少,但不能任意减少,并不意味着当事人要求减少的违约金必须减少”,省人民检察院民商事检察官表示,开发商提出的建议违约金过高,不仅违背常理,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听了检察官的解释后,林先生说,自己以前的心终于放下了。 据了解,省检察院还移送了该房产其他业主的判决书。检察官说,对同一案件事实作出不同判决,在执法中采取双重标准,是违反法治基本原则的,是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据说省检察院已对此案提出抗诉。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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