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哪些房地产案件 |
释义 |
1。凡因房地产买卖、租赁、典当、施工合同(含勘察、设计、施工等)、合建、代理、中介、使用、转让、确权等民事行为发生的争议,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作为民事案件审理。 2。单位内部因公房使用权分配产生的纠纷,单位职工对单位住房分配决定有意见的,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不能向法院起诉;受赠人(或者其他应当共同搬出旧房屋的生前亲属)领取新房后不合理占用旧房屋的,或者非受赠人以单位分配不合理为由强行占用公房的,受害人(包括单位和合法受赠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三。单位将公有住房使用权分配给职工并签订住房分配合同的,职工因自身原因离职、辞职的,或者被单位免职、辞退的,单位按照合同规定收回公有住房使用权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单位间行政划拨引发的房屋纠纷,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如果房屋使用权因历史原因由房管部门划拨,现在房主要求收回房屋自用或明确租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般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因违法建筑引发的房地产纠纷、因认定和拆除违法建筑引发的纠纷,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行政机关不依法处理或者处理不当,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作为行政案件提起诉讼。但以违法建筑为标的的买卖、租赁、抵押等民事纠纷,以及违法建筑妨碍他人通行的,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因风、光引发的邻里纠纷可以作为民事案件起诉法院。一般情况下,原告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应当向当地保障性住房政策执行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解决保障性住房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如保障性住房改造中存在的问题、有关部门前期管理的房地产问题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实施个人住房政策。但有关部门先实施房地产,再按照私房实施政策予以撤销的,当事人对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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