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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赔偿一房两卖差价损失
释义

新《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合同法》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届时,与民法典相抵触的规定将失效,并将被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所取代。《民法典》施行前,《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数额应当相当于造成的损失包括履行合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的数额。”
    

买卖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后,出卖人违反约定出售房屋,买受人要求赔偿转售价款与合同约定成交价款差额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履行合同后能够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赔偿额或者可以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当时就预见到了。”根据严格遵守合同的原则,只要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意愿的真实表达,任何一方都不得拒绝履行。出卖人以此为由拒不履行合同,将房屋单独出售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因其违约或者恶意过失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违约损失的计算关键在于买方可得利益的损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履行合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签订合同的目的失败,另一方预期的合同利益无法实现。房屋买卖合同与其他买卖合同的区别之一是,守约方要想在合同履行后达到利益状态,必须按当前市场价格买卖房屋。由于房地产市场波动较大,目前的楼市价格与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的房价存在价差。这种价差是守约方的预期利润损失,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都应预见到。因此,守约方要求赔偿差价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确定价差损失赔偿范围,要权衡违约方收入和守约方损失,以较高者为基准,根据可预见的经济发展趋势调整损失赔偿金额。综上所述,在一房二卖的情况下,出卖人的转售价格高于上一合同成交价格的,其转售价格与上一合同成交价格的差额,视为出卖人的违约所得,并赔偿买受人。以上是小编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如有其他疑问,律师事务所将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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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9:4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