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后,一方秘密全额买房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
释义 |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一方婚后秘密购房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所购房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处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所得;(三)知识产权所得;(四)继承、赠与的财产,本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转让。立即转移公司的营运资金。 持有本公司股权的一方可以通过弥补本公司的经营成本(如开具广告发票、大幅提高本公司收购价格等)减少另一方可分配股权的净值。它还可以通过“签订虚假合同”、无法收回对外付款、做死坏账等方式,减少股东可分配权益,大大减少公司的营运资金和净利润。 2。以故意连带责任的形式恶意转移公司财产的。 为“避免”离婚造成自身权益价值的“损失”,他们与业务伙伴恶意串通,以合法的“担保”合同形式为业务伙伴提供担保。之后,他故意唆使被担保人与债权人形成诉讼,利用判决、调解承担“连带责任”,并“依法”失去夫妻共同权益中所包含的财产。第三,制造虚假“贷款”诉讼,让配偶承担连带债务。 由于“基本账户和个人账户混合使用”在有限公司中普遍存在,一些股东在面临离婚时与业务伙伴达成协议。他们利用商业伙伴以个人名义汇出合同款的银行凭证,再补办借款单,公司在账户上制作“其他应收款”,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使夫妻双方能够承担连带债务。但由于配偶无法查阅公司的合同文件和具体财务台账明细,甚至无法成为共同被告,公司在“借款”诉讼中败诉,损害了公司股东权益。 4。代夫妻持股隐瞒共同财产。 为了防止离婚对公司权益的影响,一些足智多谋的富豪股东通过与“显赫股东”的内部协议,以“幕后听政府话”作为“幕后老板”。即使配偶发现自己与公司关系密切,也不能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分割公司股权。 5。 公司成立之初,筹建方将串通的亲友、业务伙伴的资金(事实上,资金是自己提供的)以“借款”方式汇出,然后写一张“借据”原件放在自己的地方(放在对方的地方,担心“造假成真”)。一旦发生离婚纠纷,“欠条”将被抛出,要求配偶承担责任。甚至还会酝酿另一场官司,靠法院的“手”,认定“借款事实”,把“假”变成“真”,让配偶防不胜防。 6。低价转让公司股权,迫使配偶无法获得公司股权。 公司的实际业绩非常好,但由于避税等因素,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偏低,甚至略有亏损。然后以远低于股权实际价值的价格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甚至第三方,并延长支付期限。即使配偶一方提出异议,因无法证明公司实际股权价值或受让人的“恶意”,公司股权转让无效宣告请求也被驳回,甚至有的法院根本不立案。 7。利用“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大惊小怪,推翻原离婚协议。上述知识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回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一方婚后以全额偷偷购买房屋的,该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购房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处分权。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来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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