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谁有权拥有地上附属物的产权 |
释义 |
2002年底,**公司与**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公司使用**公司100亩土地,年租金50万元,合同期限5年。2003年,经**公司书面同意,**公司兴建厂房、员工宿舍、运动场等设施。到2007年底,合同期满时,**公司想收回土地,但**公司坚决不同意终止合同,并声称其拥有所建厂房的所有权。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公司建造的厂房、员工宿舍及其他建筑物是属于**公司还是**公司所有。从民法的角度看,本案涉及附随物的所有权问题。**公司在租赁土地上建造厂房、宿舍等建筑设施,属于民法补充法。民法上的加法是混合、约定和处理的总称。附着是最重要的附着形式之一,它是指将不同的物主的物相结合,形成一个新的财产。依附是取得财产所有权的一种方式。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在租赁物的基础上增加新物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添置新物品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本案中,**公司在征得**公司书面同意后,修建了厂房、员工宿舍、运动场等设施,符合法律规定,未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其依附行为合法。既然添加物的行为是合法的,那么如何确定添加物的所有权呢。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六条对依法增加的财产权的归属作了简单规定:“非财产所有人使用他人财产的增加附属物,产权人同意增加附属物,并对归还时如何处理附属物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协商不成的,可以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转给财产所有人,给财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约定附物所有权的,按照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附物的所有权;不能协商一致的,根据附物的具体情况确定附物的所有权。在实践中,解决问题的方法通常有三种:一是恢复原状,各归其所有人;二是维持现状,使原客体的所有所有人形成共同关系;三是维持现状,使增加的客体属于某一人。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双方存在严重分歧,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本公司在**公司拥有的租赁土地上建造厂房及其他附属设施。由于房屋与土地使用权密不可分,厂房和其他建筑物的所有权应与土地使用权属于同一方。 由于归还对双方来说都不是一个合理和最佳的解决方案,因此在租赁合同到期后,新增房屋的所有权应属于**公司。附随发生时,丧失所有权的一方请求取得所有权的一方返还利息,适用不当得利法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正当利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正当利益返还给遭受损失的人。”根据公平原则,**公司因增加而遭受损失的,可以请求赔偿**公司将返还其获得的利益。**公司赔偿**公司建筑材料损失、人工费及相应报酬。 以上是相关答案。承租人在租赁物的基础上增加新物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添置新物品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如果您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向律师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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